陕西自然博物馆章程
陕西自然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结合陕西自然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陕西自然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地址是西安市水厂路1号。
第四条 博物馆经费来源为非财政补助,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资金和资产捐赠,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资金或标本捐赠,所获捐赠款物均纳入博物馆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博物馆的举办单位是陕西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 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文物、旅游、林业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博物馆的宗旨致力科普事业,构建城市文化中枢。
第八条 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包括:自然科技标本、展品收藏研究和展示交流;标本鉴定制作和复制修复;科技成果转化;科普宣传及教育咨询培训;动植物养护及基地建设;文化产品开发制作;场馆景区建设;演出场所开发;讲解;文化、会议展览;相关产业运营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陕西自然博物馆隶属于陕西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由陕西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陕西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是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二级单位,受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第十条 博物馆设立党总支委员会、董事会、管理层。党总支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董事会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管理层充分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作用。
第十一条 博物馆内设组织管理机构,按照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设置。
第十二条 博物馆实行员工聘任制,有计划地选配和培养具有相应岗位工作能力、热爱自然博物馆业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规签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博物馆设立工会委员会、共青团组织,群众团体工作在党总支指导下、围绕科普教育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博物馆允许设立其他社团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博物馆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博物馆专业人员和外聘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为博物馆陈列展示内容、标本收藏及研究活动提供咨询、论证、鉴定和其他服务。
第四章 党组织
第十五条 博物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陕西自然博物馆总支部委员会,设党总支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其他党总支委员若干名,其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人,党总支成员均由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免。
第十六条 博物馆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博物馆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以中国共产党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任命为准。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管理层,董事会、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
博物馆党总支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博物馆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管理层的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总支决定。
第十九条 博物馆党总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准政治方向,强化政治引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十条 博物馆党总支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博物馆治理相统一,围绕博物馆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工作与博物馆运营管理深度融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突出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博物馆治理各环节,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博物馆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博物馆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博物馆贯彻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董事会或馆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馆长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研究讨论博物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加强对博物馆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博物馆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六)履行博物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律检查委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
(七)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博物馆改革发展;
(八)领导博物馆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博物馆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馆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重大举措,贯彻落实省国资、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安排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博物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博物馆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工程建设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博物馆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涉及博物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总支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博物馆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明确不同意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再提交董事会或者馆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在博物馆党总支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总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党总支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纪律检查委员履行监督职责,党总支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设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举办单位按权限委派或更换,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全面预算委员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各自的工作规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举办单位的决定,定期报告工作;
(二)决定博物馆具体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博物馆的年度投资计划;
(四)制订博物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博物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博物馆的章程修改方案;
(七)制订博物馆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八)拟订博物馆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博物馆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博物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博物馆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博物馆馆长及副馆长、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决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十二)听取馆长工作报告,检查馆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三)制定博物馆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博物馆奖惩事项;
(十五)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博物馆实际制订议事规则,议事规则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有关规定相违背。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博物馆党总支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党总支前置研究。
第三十一条 董事在博物馆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博物馆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博物馆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博物馆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举办单位和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重大事项;
(二)谨慎、认真行使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执行董事会决议,保守秘密;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博物馆财产,不得擅自以单位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博物馆章程,致使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负有赔偿责任。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又没有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的董事,不能免除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协调董事会运作;
(四)确定董事会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博物馆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博物馆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组织制订博物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博物馆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方案,博物馆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博物馆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博物馆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九)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博物馆;
(十)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博物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博物馆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紧急处理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集团公司或举办单位认为必要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遇紧急事由时,经董事长提议,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书面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表决意见、授权期限等。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对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博物馆承担。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程;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长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博物馆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第四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八条 博物馆办公室是董事会决议落实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缓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五十条 博物馆设馆长1名,财务总监1名,副馆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均由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监督,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 馆长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博物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博物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博物馆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拟订博物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博物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博物馆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博物馆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九)拟订博物馆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博物馆的具体规章;
(十)拟订博物馆的担保方案;
(十一)拟订博物馆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十二)拟订博物馆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三)组织博物馆投资项目的评审;
(十四)根据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管理层应制订馆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管理层通过馆长办公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博物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管理层决定博物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博物馆党总支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党总支前置研究。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博物馆经费来源为:
(一)举办单位陕西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划拨;
(二)社会捐赠款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或资产支持。
第五十六条 博物馆资金和资产管理要体现博物馆行业特点,在保证工作质量前提下厉行节约、严控运行成本。在实现社会效益的总目标下,注意把握各类支出经费的合理配比关系,做到合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博物馆财务及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省国资委、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资金、财产应全部用于博物馆业务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十九条 因博物馆设立形式、设立时限变更,专业范围变化,涉及藏品移交,管理使用形式变化时,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由博物馆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上级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六十条 博物馆要积极利用自身条件和优势资源,多形式开展与博物馆科普教育活动、游客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科普活动,努力减少上级财政负担,更好的履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职能。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党总支和董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博物馆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博物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博物馆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博物馆所有藏品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博物馆议事规则研究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博物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章 业务活动
第六十八条 博物馆按照行业管理特点、专业范围以及《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建立常设展厅,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断丰富展示内容,提高陈列展示水平,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在实现自然发展史基本陈列的框架内,充分反映我省地域特色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
第六十九条 博物馆参观门票价格,参照当时物价较低价位确定,并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减免费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实行免费开放。
第七十条 博物馆充分利用临时展厅,主办和引进反映省内外和国外自然发展史领域的临时展览,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以差异化展示内容吸引本地游客参观,扩大科普教育社会影响力。
第七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博物馆专业和性质相适应,突出馆藏标本特色、专业特征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科学价值和文化信息;
(二)合理运用现代展示技术、运用新材料、新工艺,达到新颖展示形式与丰富展示内容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标本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品保护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中文和两种以上外文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解说词具备科学性、真实性的特征;
(六)陈列展示应及时、准确、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七)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保护环境,维护科普活动现场秩序。
第七十二条 博物馆藏品是开展陈列宣传、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的基础条件。博物馆收藏活动及标准应体现博物馆特点,基础藏品量为3万件。藏品量要持续增长,其价值量占总资产比例应持续增长。
第七十三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包括:
(一)地质类标本,岩矿、晶体、土壤、水体等;
(二)古生物化石标本;
(三)生物类标本,动植物标本、包括人体器官标本及复制品;
(四)昆虫类标本;
(五)生态类标本,包括反映生态环境变化的农作物、工业产品、合成物质、污染物与治理标志标本;
(六)反映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关系的文艺作品,包括书刊、文章、书法、美术、影像作品。
第七十四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方法是:先种类、后数量、确保质量。优先征集国家级、省级高等级标本和典型标本。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通过上级管理部门调拨藏品。藏品到馆后应在30日内整理完毕入库手续。
第七十五条 博物馆藏品退出程序,凡馆藏标本中因时间久远已损毁或腐蚀无法继续保存或已丧失保存和展示价值的,由研究部藏品管理人员商专业人员提出报损意见及涉及藏品清单,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处置办理,凡征集成本高于两万元以上,国家一、二级以上藏品按照博物馆议事规则执行。
第七十六条 博物馆藏品管理严格执行《陕西自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藏品总账。主管部门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博物馆根据发展规划目标和业务活动需要开展以藏品和展示内容为主要对象的科研活动,提高标本鉴定、遴选、整理修复能力,不断提升收藏和展示水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监督并授权陕西自然博物馆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博物馆馆长、副馆长、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及以上人员。
第八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批准后,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