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简介
陕西自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学术委员会委员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尽职守,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就博物馆的科研建设发展战略、科普教育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代表博物馆进行相关学术事宜的决议,并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查。
学术委员会成员均由相关科研单位、高校院所及博物馆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正派的研究员(或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部,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陕西自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立足陕西自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订章程。
第二条陕西自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机构,是博物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尽职守,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就博物馆的科研建设发展战略、科普教育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针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代表博物馆进行相关学术事宜的决议,并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馆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正派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馆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馆长聘任。
陕西自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馆期间,由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研究部。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馆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宏观指导馆内科研工作,协助馆务会审议研究馆内科研建设、科普教育、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事项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促进与高校院所、文博单位、行业协会等的学术交流与组织联络,组织各项学术活动。
(三)审议重大科研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建设与评估事宜。对博物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四)对馆内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价。制定、审议科研成果和奖励等相关事宜。
(五)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六)制定、审议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七)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
(八)完成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馆内学术事项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馆发布实施。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三条义务
(一)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五)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馆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陕西自然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博物馆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博物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产生办法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博物馆有关规定。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党委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馆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由研究部部长兼任,副秘书由研究部副部长兼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馆内委员和外聘委员。馆内委员由业务副馆长、各部门正副职为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产生。馆外委员由具有副研(含)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及省部级(含)以上实验室主任为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选出。
第七条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全体中层及初职以上业务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高级职称人员中选出。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前,秘书处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在对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所作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需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馆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涉及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有关专家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五条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可指定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博物馆、部门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