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然博物馆藏品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自然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博物馆捐赠实物藏品的行为。
第二章 接受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馆接受的捐赠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捐赠人向本馆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本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三章 接受捐赠的范围和接受捐赠的机构
第七条 本馆接受捐赠的种类包括:地质类标本,岩矿、晶体、土壤、水体等;古生物化石标本;生物类标本,动植物标本及人体标本复制品;昆虫类标本;生态类标本,包括反映生态环境变化的农作物、工业产品、合成物质、污染物与治理标志标本;反映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关系的文艺作品,包括书刊、文章、书法、美术、影像作品。
第八条 研究部是博物馆接受藏品类捐赠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职能部门。
第四章 捐赠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捐赠形式包括:
(一)无偿捐赠。个人、团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范围内的相关实物无费用补偿捐赠。
(二)有偿捐赠。一般指捐赠补偿,根据标本征集范围和陈列需要,愿意有偿转让其合法收藏藏品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补偿标本持有者一定的采集、保管、运输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本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研究部负责与捐赠人进行接洽,预捐赠的实物藏品经捐赠人同意,可由研究部指定的由双人共管的库房暂存,由保管人员开出存物收据,并开展评估。
(三)捐赠评估:
评估是指本馆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本馆组织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就捐赠藏品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评估重点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是否符合本馆馆藏入藏标准;
3.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4.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捐赠评估意见不予接受的捐赠,本馆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五)经评估确认满足捐赠标准的藏品,博物馆与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请捐赠人填写《陕西自然博物馆认捐书》和《陕西自然博物馆藏品捐赠登记表》,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对无偿捐赠藏品者,颁发捐赠证书。对有偿捐赠藏品,经双方协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馆补偿捐赠者一定的采集、保管、运输等费用,相关流程参照《陕西自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陕西自然博物馆标本征集管理办法》执行。有偿捐赠可以根据藏品珍贵程度及双方协商意见确定是否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七)对满足捐赠标准的藏品,如符合入藏标准,由博物馆颁发《收藏证书》,其中原件一份,交予捐赠人;复印件两份,一份由保管员留存,一份由办公室档案留存。一般情况下,不作捐献品经济价值评估。
(八)鉴定和审查通过的捐赠品需入藏藏品库。由研究部组织入库前验收,验收完成后,研究部主任与保管员同时对照入藏凭证清单和实物签字接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总帐留存,一份连同捐赠品交保管员,一份交财务部留存。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捐赠品登记入帐,编写藏品号。保管员在入藏凭证和入藏账目上签字,完成归库手续。
第十一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经双方商定,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一般捐赠给予(一)至(三)项待遇;重要捐赠可视程度给予其他待遇。
(一)授予捐赠者博物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名录;
(三)捐赠者免费参观博物馆;
(四)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五)捐赠情况在博物馆网站予以公布;
(六)举办捐赠仪式;
(七)授予捐赠者博物馆荣誉馆员称号;
(八)将捐赠事件载入馆志;
(九)授予捐赠人在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捐赠藏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规范要求对所捐藏品进行登记、保管并适时进行展示。
第十三条 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因捐赠产生的运费、鉴定费、评估费、证书制作费等费用计入该藏品征集费用。
第十四条 本馆使用捐赠品时,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藏品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的捐赠全部用于本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馆可以对捐赠品采取修补、复制、数字化等技术手段进行处理。捐赠人有权向本馆查询捐赠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捐赠者隐私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自然博物馆博物馆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